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的职责是:
拟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
负责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会团体、外国人社会团体、国际
性社会团体在华机构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中央单位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政策措施;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依照有关法规及其规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和未经过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指导和监督地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负责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全国性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
全国性社会组织证书制作、票据发放、代码赋予、档案(副本)管理,接待查询,办理公告,刻制印章,财务审计及验资等;
负责社会组织的人才交流工作;
负责业务培训;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编印有关资料书籍,出版有关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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